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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调整!可燃气体探测器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应急局不能监管处罚!​

发布日期:2023-08-17
8月11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发布《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图源 应急管理部
通知中明确:认真落实对涉及公共安全等特殊领域依法依规加强监管的要求,完善燃气具及配件市场监管规定。将商用燃气灶、连接软管、调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等燃气具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

为住建部城市建设司点赞,以国务院安委会文件的名义,把餐饮场所未规范安装使用可燃气体探测器的责令整改并处罚职责明确给消防牵头商务分工负责。就看基层消防大队和商务局接不接了。

从整体方案内容来看,在城镇燃气管理与安全监管方面,至少有八个方面作了大的调整和部署安排,具体如下:

一、燃气经营许可提级审批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方案》要求,“严格管道燃气、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许可审批,由地级市及以上燃气主管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也就是说,“县级以上”进一步明确为“地级市及以上”,县本级不再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二、气瓶充装许可省级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方案》要求,“完善气瓶充装许可管理等规定,由省级市场监管主管部门核发气瓶充装许可证。”而像安徽省已将“气瓶充装单位许可”委托设区的市质监部门实施(皖政办〔2007〕82号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48项),按照《方案》要求,将不能继续委托许可。

三、燃气具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

《方案》要求,“认真落实对涉及公共安全等特殊领域依法依规加强监管的要求,完善燃气具及配件市场监管规定。将商用燃气灶、连接软管、调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等燃气具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并要求将相关产品标准修订为强制性国家标准。

四、修订完善有关法规标准

《方案》要求,“修订城镇燃气管理相关法规标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燃气安全监管规定,压实各方责任,切实解决第三方施工破坏、违规占压等突出问题。”同时加快修订城镇燃气相关标准规范。“加快完善燃气特种设备相关法规,明确和细化液化石油气瓶及燃气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生产、经营、使用、检验等环节安全监管法律责任。”这些法规的修订,将进一步明确安全和监管责任,避免出现像现在气瓶使用环节监管这样的扯皮现象。

五、提级调查燃气安全事故

《方案》要求,“专项整治期间如再发生燃气安全事故,对影响恶劣的,不论伤亡数量多少都要提级调查,依法依规彻查事故原因,倒查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

六、增设燃气安全监管专岗

《方案》要求,“要坚持‘眼睛向下’,切实把燃气安全的责任和压力传导到基层末梢,夯实燃气安全管理基础。充实基层燃气安全监管力量,增设燃气安全监管专岗。”这一点落实难度很大,涉及编制、经费和专业要求。许多市、县(区)燃气管理部门都没有专职的燃气管理人员,更何况是基层单位。

七、明确了燃气设施改造更新资金渠道

《方案》要求,“建立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资金由专业经营单位、政府、用户合理共担机制。中央预算内投资给予适当补助,省、市、县各级财政落实出资责任。”具体出资比例,将有待各地进一步细化和明确。

八、明确了餐饮企业安全责任落实监督部门

《方案》要求,商务部负责“指导督促餐饮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关键岗位安全责任。督促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企业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方案》还对城镇燃气全链条存在的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如何排查整治,分别明确了牵头部门,要求地方政府组织落实。要求“坚持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亲自部署、狠抓落实。各地要相应成立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制定专项整治方案,建立健全政府统筹、条块协作、各部门齐抓共管的专门工作机制”。 

期待各地能够真正细化和落实《方案》,全面提升排查整治质量和城镇燃气本质安全水平,推动燃气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加快建立城镇燃气安全长效机制。

在日常生活中,天然气的使用已经非常普及,但是在发生意外的时候,往往没有什么预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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