灯具本身:类型、材质、规格、防护等级、质量合格证明
1、现场安装的应急照明控制器、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灯具(应急照明、应急疏散指示标志、安全标志)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与建设单位提供的消防产品质量证明文件(认证证书和检验报告)不一致。
2、应急照明控制器、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和灯具的选型与设计文件不符。
3、采用蓄光型指示标志替代消防应急标志灯具或选用非持续型灯具(不应采用蓄光型指示标志替代消防应急标志灯具,且标志灯应选择持续型灯具)
4、应急灯具的类型(A型灯具还是B型灯具)与适用的场所不符合规范规定。
(1)设置在距地面8m及以下的灯具未选择A型灯具;
(为防止火灾时水灭火系统产生的水灭火介质导致灯具的外壳发生导电现象,并避免人员在疏散过程中触及灯具外壳而发生电击事故,故应选择电压等级为安全电压的A型灯具)
(2)地面上设置的标志灯未选择集中电源A型灯具;
(防止地面上的灯具防护结构破损,地面积水侵蚀灯具内蓄电池,致使其释放可燃气体在灯具腔体内聚集,灯具腔体内聚集的可燃气体在达到一定浓度时容易引发爆炸事故)
未设置消防控制室的住宅建筑,疏散走道、楼梯间等场所可选择自带电源B型灯具。
5、灯具面板材质不符合规范规定。标志灯:如设置在距地面1m及以下,其面板或灯罩不应采用易碎材料或玻璃材质灯具:如设置在顶棚、疏散路径上方,其面板或灯罩不应采用玻璃材质。
6、现场安装的标志灯的规格不符合规范规定(应根据不同的设置高度选择适宜规格的标志灯)
1)室内高度大于4.5m的场所,应选择特大型或大型标志灯;
2)室内高度为3.5m~4.5m的场所,应选择大型或中型标志灯;
3)室内高度小于3.5m的场所,应选择中型或小型标志灯。
7、在室外设置的应急照明灯的防护等级不符合规范规定(在室外或地面上设置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7)
8、在消防水泵房等潮湿场所内设置的应急灯具,其防护等级不符合规范规定(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5)
安装位置:位置、高度、间距、指示方向、转角处
9、出口标志灯的错误安装在出口外侧,无法起到指示作用
(应安装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门内侧上方居中的位置,室内高度不大于3.5m的场所,标志灯底边离门框距离不应大于200mm;室内高度大于3.5m的场所,特大型、大型、中型标志灯底边距地面高度不宜小于3m,且不宜大于6m;采用吸顶或吊装式安装时,标志灯距安全出口或疏散门所在墙面的距离不宜大于50mm。)
10、方向标志灯的安装位置、间距不符合设计规定,或箭头指示方向与疏散方向不一致。
有维护结构的走道、楼梯:应设置在走道、楼梯两侧距地面、梯面高度1m以下的墙面、柱面上,垂直间距不应大于20m,平行间距不应大于10m。
开敞空间场所:如疏散通道两侧有墙、柱等,设置在距地面高度1m以下的墙面、柱面上,如疏散通道两侧无墙、柱等,设置在疏散通道的上方,间距:垂直特大型或大型间距不应大于30m,中型或小型间距不应大于20m,平行设置时,间距比垂直设置时距离减半。
安装在疏散走道、通道上方时:1)室内高度不大于3.5m的场所,标志灯底边距地面的高度宜为2.2m~2.5m;2)室内高度大于3.5m的场所,特大型、大型、中型标志灯底边距地面高度不宜小于3m,且不宜大于6m
方向标志灯安装在疏散走道、通道转角处的上方或两侧时,标志灯与转角处边墙的距离不应大于1m。
11、灯具安装位置周围有遮挡物或安装位置对人员正常通行产生影响
12、灯具吊装式安装时,金属吊杆或吊链上端未固定在建筑构件上。
13、安全出口或疏散门位于疏散走道侧边,未在疏散走道上方增设箭头指向安全出口或疏散门的方向标志灯
14、方向标志灯箭头的指示方向与疏散方向不一致,未指向疏散方向或未导向安全出口
15、楼梯间未在每层设置指示该楼层的标志灯(以下简称“楼层标志灯”)
16、灯具未固定安装在不燃性墙体或不燃性装修材料上
(如直接安装在难燃或可燃的墙体或装修材料上,或安装在门、窗或其他等可移动的物体上)
线路
17、应急照明配电箱或集中电源的输入及输出回路中装设有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输出回路接入系统以外的开关装置、插座及其他负载。
18、配电回路与设计不一致
19、应急照明配电箱箱体的进、出线口未设置在箱体下部,或进、出线未分开设置
(为防止因生活用水跑冒滴漏或者消防水灭火系统动作产生的水介质对应急照明配电箱内部电子元件、线路造成损坏,应选择进出线口均设置在箱体下部的产品)
20、应急照明控制器、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在电气竖井内安装时,未采用下出口进线方式或未设保护接地、接地未设置明显标识(不利于日常维护)。
21、集中控制型系统的配电线路未选择耐火线缆,通信线路未选择耐火线缆或耐火光纤。
22、非集中控制型系统,灯具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时,系统的配电线路未选择耐火线缆。
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时,系统的配电线路未选择阻燃或耐火线缆;
23、消防应急疏散的管路经过建、构筑物的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等变形缝处,未采取补偿措施。
(线缆跨越建、构筑物的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等变形缝的两侧应固定,并留有适当余量)
24、系统未单独布线。不同回路、不同电压等级、交流与直流的线路,布置在同一管内或槽盒的同一槽孔内,且未采取分隔措施。
25、从接线盒、管路、槽盒等处引到系统部件的线路,采用可弯曲金属电气导管保护,但其长度大于2m,或金属导管未入盒、固定。
26、自带电源型灯具可以采用插头方式连接,但不应采用普通插头。如采用插头连接,插头与插座之间应采用专用工具方可拆卸的连接方式连接。
配电箱或集中电源、应急照明控制器:设置位置、防护等级、供电方式、功率
27、应急照明配电箱箱体和集中电源箱体的防护等级不满足规范要求在潮湿场所,应不低于IP65,在电气竖井内,应不低于IP33宜设置位置:值班室、设备机房、配电间或电气竖井
28、应急照明配电箱应独立设置的未独立设置;供电方式不符合规范规定。应独立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的场所:防烟楼梯间、人员密集场所的每个防火分区
应急照明配电箱或集中电源的供电:
集中控制型系统:由消防电源的专用应急回路或消防电源配电箱供电
非集中控制型系统:由正常照明配电箱供电
A型应急照明配电箱的变压装置可设置在应急照明配电箱内或其附近
29、现场安装的集中电源的额定输出功率不符合规范要求。所有位置安装的集中电源的额定输出功率不应大于5kW,如灯具总功率大于5kW,应分散设置集中电源;如设置在电缆竖井中,则不应大于1kW。
30、集中电源的设置位置不符合规范规定
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低压配电室、配电间内或电气竖井内
集中控制型:消防电源→集中电源→灯具(主电源和蓄电池电源)
非集中控制型:正常电源→集中电源→灯具(主电源和蓄电池电源)
集中控制型:消防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灯具(主电源)
非集中控制型:正常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灯具(主电源)
31、应急照明控制器的选型、箱体的防护等级不符合规范规定
(防护等级同配电箱)(需能接收火灾报警控制器或消防联动控制器干接点信号或DC24V信号接口)
32、应急照明控制器的供电电源不符合规范要求。
(控制器的主电源应由消防电源供电;自带蓄电池电源应至少使控制器在主电源中断后工作3h)
33、应急照明控制器主电源未设置明显的永久性标识,或应急照明控制器与消防电源和外接备用电源之间未直接连接
(如采用插头连接等,应严禁使用电源插头)
联动测试
34、联动测试时,应急照明控制器与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的通信中断或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与灯具的通信中断,非持续型灯具的光源应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应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现场未转换。
35、联动测试时,需要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疏散的防火分区,被借用防火分区发出的火灾报警信号不能控制该区域内需要变换指示方向的方向标志灯改变箭头指示方向,通向被借用防火分区入口的出口标志灯的“出口指示标志”的光源未熄灭、“禁止入内”指示标志的光源未应急点亮。
(控制被借用防火分区入口处设置的出口标志灯的“出口指示标志”的光源熄灭、“禁止入内”指示标志的光源应急点亮;而该区域内其他标志灯的工作状态不应被改变。)
36、消防应急疏散指示标志未保持在节电点亮状态。
37、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包括区域火灾报警系统)的场所,应急疏散系统不能自动应急启动
(没有设置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不需自动启动,但应能手动控制系统的应急启动)。
38、避难间(层)及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等发生火灾时仍需工作、值守的区域应同时设置备用照明、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现场未配置备用照明或未设置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或配置不全。
39、备用照明的照度不够,达不到正常工作的照度。
40、应急照明灯的地面水平最低照度不符合规范规定
41、材料、系统部件及配件的规格、型号不符合设计要求
42、应急照明控制器的应急启动、标志灯指示状态改变控制功能不正常;
43、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的应急启动功能和连锁控制功能不正常;
44、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系统在蓄电池电源供电状态下的持续应急工作时间不符合设计及规范规定。
45、备用照明的第二路电源应为消防电源专用应急回路供电,且应能与正常照明电源自动切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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