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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标准明确:火灾探测报警产品使用寿命不宜超过12年!

发布日期:2024-12-23
XF009—202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产品维护维修及相关服务要求》团体标准中,对相关消防产品的使用寿命和报废年限进行说明。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产品有效使用期限:出厂合格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产品,完成安装调试并通过消防验收的,其有效使用期限为2年。该期限后,执行本文件定期维护维修规定且功能符合要求的可继续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更换并采取报废处置等措施。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产品的报废:当出现以下情况时,产品应报废:a)在运输、安装、使用、维修维护等过程中,因撞击、火烧、泡水(含进水)导致产品基本功能丧失,经生产企业确认,即使进行修复,也无法恢复出厂状态的;b)感烟类火灾探测器不能标定到生产企业规定的响应阈值范围内,且在GB 4715规定的SH1和SH2试验火结束前未响应;感温类火灾探测器在环境温度达到GB 4716规定的该类型探测器响应时间上限值或动作温度上限值时未响应;点型红外火焰探测器、图像型火灾探测器的火灾灵敏度不符合GB 15631的要求;c)设计寿命到期的产品,火灾探测报警产品使用寿命不宜超过12年,可燃气体探测器中气敏元件、光纤产品中激光器件的使用寿命不宜超过5年。
备用电池使用年限:D.3.3备用电源功能检查每年应对备用电源供电情况下持续工作时间进行至少一次测试,测试方案应符合GB 4717中电源功能试验、GB 16806中的备电工作的规定。如果电池持续时间无法满足要求,应及时更换备用电源。备用电源采用锂电池或者铅酸电池超过5年,应强制进行更换。此外,虽然该标准主要聚焦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但建筑消防设备的其他部分也有相应的报废年限规定,例如:


气体灭火系统灭火剂或驱动气体钢瓶的报废年限取决于多种因素,包括设计使用年限、出厂日期、水压试验结果等。同时,系统组件、管网和喷头出现严重损伤或功能缺失无法修复时也应报废。


防烟排烟系统风机的使用年限不超过12年,达到使用年限应报废;未达到使用年限但出现严重锈蚀、机械变形等情况,无法正常工作且无法维修时也应报废。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控制器使用年限不超过12年,蓄电池的使用年限不超过4年。

气体灭火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居住建筑内的可燃气体探测器使用年限为5年,商业和工业场所内的可燃气体探测器使用年限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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