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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民事案例 多方当事人火灾侵权案件的责任认定与比例划分

发布日期:2017-01-02


    内容导读:

    多个当事人火灾侵权案件,一般存在多个责任主体,在处理这类“多因一果”案件时,需要依据《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综合认定各方责任情况。另外,根据2012年修订后的《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消防机构认不再做灾害成因认定,因此处理此类案件时,需要借助专业人士对火灾事实进行分析,从而为责任认定划分提供依据。本期我们推送一则多方当事人火灾侵权案件供读者参考,感谢作者的供稿。

    案件事实:

    2012年2月17日,何某租赁双兴公司的建材城商铺二间,从事灯具类商品经营,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在双兴公司办理完装修许可证之前何某不得提前装修,且装修方案及用料必须符合消防安全,经验收合格后方可经营,之后,经双兴公司同意,何某开始进行装修。2012年4月18日,出租人双兴公司又与物业绿安齐公司签订《建材城物业管理合同》,委托绿安齐公司管理建材城物业工作。2012年4月29日,空调安装公司美器翔公司雇请的电焊工张某在双兴公司的建材城B栋二层8号商铺建筑外墙安装空调,进行电焊作业时,溅落的高温焊渣和电弧引燃周围可燃物,引发火灾,导致何某等商铺受损。

    2012年9月24日,公安消防机构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主要载明:该起火灾过火面积约4675平方米,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约1883万元,无人员伤亡,为较大火灾事故。起火原因为:空调室外主机支架安装工张某在双兴建材城B栋二层8号商铺建筑外墙(材质为聚苯乙烯夹芯板)上进行电焊施工作业不慎,高温焊渣和电弧引燃周围可燃物,引发火灾。灾害成因为:1.电焊工张某无证操作,缺乏专业知识;2.空调安装单位聘用无证焊工;3.建筑物存在诸多安全隐患;4.着火建筑物内存放大量可燃商品,火灾负荷大,蔓延迅速;5.物业服务企业管理不规范,未严格审查操作人员资质和落实用火审批手续。经该大队委托,屏山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本起火灾所涉直接财产损失鉴证总额为19131000元。

    另查明,美器翔公司成立于2011年9月30日,法定代表人暨主要股东为谢某。2011年12月26日,美器翔公司租赁双兴公司的建材城商铺,拟从事家电经营。2012年3月26日,谢某以其个人名义注册字号为美器翔经营部的个体工商户,在该处从事家电销售,由经理安现云负责经营。焊工张某系安现云出面雇请。

    基于此,原告何某将四被告物业产权所有人双兴公司、管理方绿安奇公司、安装方美器翔公司、谢某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多因一果”的火灾侵权案件中,不同责任主体承的担责任及比例划分

    法律分析: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美器翔公司雇佣个体工商户张某为其所售空调焊接空调外机支架,但其登记经营范围并不包括焊接业务,张某本人也不具备焊工资质,双方形成临时的雇佣关系。由此根据屏山县公安消防大队对火灾事故的认定,火灾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张某无证操作,违规操作,而美器翔公司作为接受劳务一方,事前未审查核实张河清有无焊工资质,焊接过程中也未予以有效监管,存在严重的选任、管理和监督的过失,对火灾损害结果应承担主要责任。

    在安装方内部,关于美器翔公司与美器翔经营部是否存在经营混同,谢某是否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美器翔公司租赁双兴建材城商铺从事家电经营,同时谢某申请注册字号为美器翔经营部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经营地址在同一商铺,经营范围也与美器翔公司相同,实际上是美器翔公司安排其员工在该商铺从事空调销售。由于美器翔公司与美器翔经营部的经营场所、经营业务相同,且谢某既是美器翔公司的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又是美器翔经营部的业主,导致登记经营主体与实际经营主体在外观上难以分辨。并且在公司的经营活动中,谢某没有严格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经工商行政部门批准在屏山县城设立分公司,而是以自己名义注册成立个体工商户设立美器翔经营部,经营部人员的调配、货物的销售等均利用自己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的便利条件进行管理,损害了公司其他股东的权利,因此应认定被告美器翔公司与其控股股东谢某之间在本案所涉美器翔经营部之经营过程中存在混同。个体经营者谢某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建材市场本身属于临时建筑,未经消防验收即仓促开业,存在消防安全隐患,并且物业产权或管理方未及时发现、制止安装方不当电焊行为,消除火灾危险,存在管理瑕疵,且建筑物及物品存在消防瑕疵,火灾负荷大,火灾蔓延迅速,扩大了损害后果,具有过错,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在物业产权或管理方内部,火灾建筑物产权人双兴公司明知出租建筑物存在消防瑕疵,冒险出租,且管理不善,具有过错,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管理方绿安齐公司作为物业方已发现物业存在消防瑕疵,虽已向委托方报告并作了一定处置,但措施不力,且在起火前焊工安装过程中,未制止其行为,违反了合同的附随安全义务,仍有过错,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综上,安装方无证作业、不当作业,存在选任、管理和作业不当,引发火灾,安装方应承担主要责任,责任比例为55%。物业产权或管理方未及时发现、制止安装方不当电焊行为,消除火灾危险,存在管理瑕疵,且建筑物及物品存在消防瑕疵,火灾负荷大,火灾蔓延迅速,扩大了损害后果,因此物业产权或管理方应承担次要责任,责任比例为45%,由物业产权人双兴公司承担40%的赔偿责任,管理方绿安齐公司承担5%的赔偿责任。

    小结:

    本案归责应属多因一果,“多因一果”致人损害亦称为原因竞合,是指两个以上侵权行为间接结合导致同一损害结果的发生,侵权责任人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原因竞合侵权行为,各行为人承担的是按份责任,其中按份责任的基础是过失大小或原因力的比例,原因力比例的判断标准为,直接的原因力大于间接原因,主要原因的原因力大于次要原因。另外需提示的是,根据2012年修订的《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消防机构认不再做灾害成因认定,这就更需要借助消防专业人士对火灾事实及相关证据进行分析,从而为法院认定责任划分提供依据。

    作者简介

    李伟,男,法学博士,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律师、PICC大连分公司火灾财产保险法律服务专家,法制日报大连记者站联络部主任,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辽宁办事处副主任,辽宁省法学会海商法研究会副秘书长,主要从事民商事法律研究及实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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